第一条 在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所)参与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是年满20周岁且居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对文化艺术品市场有基本的市场了解与风险认知。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具有高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经验,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互联网应用能力。
第六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所关于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和细则,对本所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
第七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所公示的《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投资人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必须与本所签订《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
第九条 在本所进行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的投资人开户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整。
第十条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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