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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规则》规则概述

 【份额申购】
  公告方式:通过交易客户端及指定媒体发布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说明书。
  申购时间:申购日当天9:30到11:30;13:00到15:00。
  申购数量:申购数量应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本所艺术品份额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数量上限,申购数量上限由本所在份额发行总量5‰的范围内确定。
   申购流程:
  T日         投资人于T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购份额,份额按每份1元发行,申购订单不能撤销。
  T+2日      交易所公告份额发行申购情况。
  T+3日     交易所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购中签者。
  T+4日     交易所公告艺术品份额发行申购结果,并解冻未中签申购资金。
  T+5日     交易所根据艺术品份额发行申购结果向投资人划拨份额,资金存管银行向交易所划拨资金,交易所根据与艺术品持有人的约定向其划拨资金。
  T+10日   交易所发布艺术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艺术品份额上市交易,特殊情况除外。
 
【交易申报】
  1.交易时间
 每个交易日9:15-9:25是集合竞价阶段。其中9:15-9:20可申报可撤单,9:20-9:25可申报不可撤单。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阶段;
  2.交易模式
  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交易,当日买入的份额可以当日卖出,即实行T+0制度;
  3.交易报价
  报价方式分为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两种方式,最小申报数量为100份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涨跌幅限制
  公开发行上市的份额,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为不超过2元,连续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为不超过2.8元;
  份额交易(非上市首日),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份额交易,连续60个交易日内(含上市首日)的最高成交价格为5元;连续125个交易日内(含上市首日)的最高成交价格为7元;连续250个交易日内(含上市首日)的最高成交价格为10元,但受日涨跌幅和上市首日最高申报价格限制。
  5.交易数量限制
  单笔申报不能超过份额发行总量的5%;当日份额实时累计净买入量或净卖出量不超过份额总量的5%。
 
【保管、保险等费用承担】
  1.份额标的物的保管、保险、展示、维护等事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份额账户持有该份额的投资人按份额比例承担;
  2.持有该份额的投资人应保证其资金账户留存足额资金。没有留存资金或留存资金不足的份额账户,本所将限制其买进份额,直到本所足额收取该份额账户按份额比例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所解除对其份额账户的限制。
  3.没有留存资金或留存资金不足的份额账户,应从次年的第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单个投资人持有单支份额比例达到67%,触发要约收购,该份额停牌,该投资人称为要约收购人。
  1.要约收购人须在5个交易日内,将要约收购保证金足额打入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要约收购保证金为要约收购单价与该份额发行总量的33%的乘积;要约收购单价不得低于要约收购停牌前180个自然日内要约收购人买入该份额的最高价格;
  2.要约收购人5个交易日内,在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未注入足额要约收购保证金,则收购失败,要约收购人应向本所和持有该份额发行总量33%的投资人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且应在本所公告确认要约收购失败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足额缴纳至本所,再由本所将属于持有该份额发行总量33%的投资人的部分支付给投资人,按照四舍五入原则计算至0.01元。
  惩罚性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支付给本所的惩罚性违约金=该份额发行总量×67%×要约收购价×1%;
  支付给持有该份额发行总量33%投资人的惩罚性违约金=该份额发行总量×33%×要约收购价×2%。
  该份额33%的投资人是指该份额停牌时,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该份额持有人。
  3.要约收购失败,该份额应在要约收购失败公告之日起第三个交易日恢复交易,但要约收购人对其所触发要约收购的份额只能减持,且要约收购人减持其所触发要约收购的份额时间,只能在足额缴纳惩罚性违约金、或本所强制卖出其持有的该份额的金额与其应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相当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其所持该份额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份额发行总量的50%时,要约收购人所持有的该份额方可在本所自由交易。
  4.要约收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惩罚性违约金的,本所有权在该份额从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强制卖出要约收购人持有的该份额,直到卖出份额的金额与要约收购人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相当时止。
  5.反要约收购期满,无有效反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人收购成功。持有份额发行总量33%的投资人必须出售其持有份额;
  6.反要约收购单价应当高于要约收购单价;
  7.反要约收购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反要约收购的,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反要约收购人,要约收购人及其他该份额持有人须按照反要约收购人申报的反要约收购单价出售各自持有的该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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