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投资人和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签订。
第一条 投资人声明:
1、投资人符合《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合格投资人标准》,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投资人对其向本所所提供的所有证件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投资人已阅读并自愿遵守本所向其提供的《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合格投资人标准》、《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共有人公约》、《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暂行规则》,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艺术品份额交易投资风险。投资人接受本所关于上述文件的修订,修订内容以在本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人。
4、投资人同意遵守有关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的交易规则。
5、投资人同意并授权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份额登记结算中心为其办理份额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的份额划付。
6、投资人同意并授权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对其所持份额标的物代为选定相关机构并办理保管、展示、维护及保险等事宜。
7、投资人已阅读并理解《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投资人风险揭示书》及《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投资人须知》。
8、投资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本所的免责条款。
第二条 投资人在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前须在本所网站开通艺术品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投资人开设艺术品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按本所要求详尽、准确的填写开户资料。由于投资人提供资料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人承担。
第三条 投资人需自行配备上网所需设备,包括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上网所支付的网络宽带等费用。
第四条 投资人的艺术品份额记入其艺术品份额账户。
第五条 投资人开设艺术品份额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投资人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
第六条 投资人在开立艺术品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后须到本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并与指定的存管银行签订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在开通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后,本所将对投资人的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关联,资金账户仅作为投资人份额交易前用来验证其交易可用资金使用。
第七条 投资人应在申报下达次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查询该申报结果,当投资人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质询。投资人逾期未申请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申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所提出质询的,视为投资人已确认并认同该申报结果。
第八条 投资人如若出现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违规、违法操作,本所有权根据《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暂行规则》对投资人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限制。
第九条 投资人提取资金的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投资人与存管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条 当投资人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所,并须于五日内到本所营业地现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可要求投资人限期纠正,投资人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本所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1、本所发现投资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存在严重不符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证件的;
2、本所发现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投资人有严重损害本所合法权益、影响本所正常经营秩序、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所郑重提醒投资人须注意密码和相关数字证书的保密。任何使用投资人密码和数字证书进行的开户、签署协议、交易等均视为依投资人意愿进行的有效行为。投资人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丢失等自身原因给其自身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投资人应妥善保管其艺术品份额账户,因投资人过错致使他人伪造、变造、篡改艺术品份额账户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当投资人遗失艺术品份额账户、份额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时,应及时到本所营业地或本所指定存管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所的交易佣金费率采用费率等级制度与累计交易金额相对应的原则。当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本所规定的佣金晋级标准时,投资人交易佣金费率自动晋级。累计金额为累计交易买入和卖出金额的总和。
第十六条 本所对交易佣金实行双向收取,即买卖均收取佣金。佣金费率不低于万分之五,不高于千分之二,单笔交易佣金费用不足1元的以1元计算。
第十七条 本所的交易佣金共分九个等级,每个佣金等级对应相应的累计交易金额范围,具体规则如下表所示。
湖南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交易佣金收费表
佣金费率等级 佣金费率标准(‰) 累计交易金额区间(单位:亿元)
一级 2.0 累计交易金额≤0.8
二级 1.8 0.8<累计交易金额≤ 6
三级 1.6 6<累计交易金额≤ 25
四级 1.4 25<累计交易金额≤ 60
五级 1.2 60 <累计交易金额≤180
六级 1.0 180<累计交易金额≤720
七级 0.8 720<累计交易金额≤2000
八级 0.6 2000<累计交易金额≤6000
九级 0.5 6000<累计交易金额
第十八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则可向本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则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本协议其它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本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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