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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产权份额交易共有人公约

  本公约由全体共有人签署并承诺自觉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本所)艺术品份额全体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艺术品投资活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按本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是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购买份额后即取得其所拥有份额对应的份额标的物的所有权。同一份额标的物的全体共有人按其各自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第三条 共有人按本公约约定行使对份额标的物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按本公约约定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处分其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共有人取得该份额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变更运输、存放人,与之签署、修改、解除、终止存放协议等相关文件,交付、存放、取回份额标的物。共有人享有与其所持有份额相应的份额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拥有同一份额标的物全部份额的共有人一致要求返还份额标的物的,应共同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共同指定一名接收份额标的物的代表,由本所通知存放人返还。部分共有人不得要求返还。
  第五条 共有人取得该份额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选定、变更保险人为份额标的物投保,并与保险人签署、修改、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共有人取得该份额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决定是否对份额标的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展示,授权本所自行决定展示时间、地点、方式、期限等全部相关事宜。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本所发布公告,并就展示收入处理作出安排外,展示一般为免费展示,共有人不主张任何收益权。
  第七条 共有人取得该份额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在发现份额标的物需要进行维护、修复时,自行决定是否对份额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等特殊处理,授权本所自行决定维护、修复的时间、地点、人选、方式、费用等全部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因维护、修复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共有人承担。
  第八条 共有人取得该份额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在份额存续期限届满时,选定、变更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对份额标的物予以拍卖,并与拍卖机构签署、修改、解除、终止委托拍卖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共有人取得该份额即同时自动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根据份额标的物的发行价以及当时可以类比的同类艺术品的市场价格确定份额标的物的拍卖保留价,但应不低于份额标的物的发行价。
  第十条 共有人依法享有份额标的物其他份额的优先受让权,行使该优先受让权应依本所的规则,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共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份额进行质押。共有人质押份额的,应与质押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本所提出质押登记申请。质押权人应承诺同意依据本所规则发生份额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形时,无条件同意本所按其规则进行处置。符合上述条件,本所予以登记的,共有人在质押期限内不得卖出其质押的份额,不得主张份额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但事先经质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共有人所有的份额被相关部门依法冻结的,冻结期内共有人不得卖出其被冻结的份额,但事先经作出冻结决定的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份额存续期限内,非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份额标的物,不得要求折价、拍卖、变卖份额标的物,对其价款予以分割。
  第十四条 份额标的物分割后,其价值将会明显减少的,全体共有人不得要求分割份额标的物。
  第十五条 共有人有权根据本所的交易规则卖出其所持有的份额,份额卖出时对份额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随之转移并替代标的物的交付,共有人享有的所有权同时消灭。
  第十六条 共有人作为份额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份额承担份额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存放、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人应当对毁损、灭失承担责任的,共有人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第十七条 共有人作为份额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按所持有的份额比例、按自然年度、按份承担份额标的物的保管、保险、展示、维护等费用。
  第十八条 份额存续期限届满,份额标的物经拍卖退市后,拍卖款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共有人按份享有。
  第十九条 单个共有人持有的同一份额标的物的份额达到该份额发行总量的67%时,该共有人提出要约收购并交纳足额收购保证金的,该只份额的全体共有人均按要约收购单价或反要约收购单价(如有)售出所持有的全部该只份额。
  第二十条 同一份额标的物的全体共有人一致要求变更本公约约定,或变更本所确定的有关运输、存放、保险、展示、拍卖等内容的,应共同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本所协商善后处理事宜。
  第二十一条 因本公约引起的,或与本公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共有人均有权向本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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